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原告刘某将借款交付于第三人,后第三人将该笔债务转让于本案被告桂某,桂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到期后一直没有归还,故此为诉。
二、律师点评
根据原告陈述,本案不仅仅是民间借贷,还牵涉到债务转让,如果以债务转让为案由起诉,无疑为本案增加很多困难,尤其是涉案金额并不大的情况下。纵观本案,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无疑更为稳妥,而且借条双方也是本案当事人,不存在主体不适格,而且借贷也实际发生了,即便没有现实资金转出传入,也不影响。
三、律师建议
实践中,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数量众多,其中不乏有虚假借贷的情况存在,通常对于大额借贷,需要相应的转款凭证以证明出借能力,而且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需要有资金交付才产生实际的借贷关系,仅有一张借条,证明力不足,因此建议要留存在资金凭证,或者有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