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留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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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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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发布者:周留侠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6日|分类:综合咨询 |50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对夫妻于2012年2月20日登记结婚,之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拿出了两张借条,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50万元。

周留侠律师就本案中夫妻债务涉及的关键法律问题解析如下: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离婚率随之攀升,民法典出台后,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有共同举证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

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

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用途即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我们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日常的衣食消费、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立足点在于“必要”。

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也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

另一个非要重要的问题就是

 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分配

首先,债权人对于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尽到举证责任,如签署的借条、借款协议等。

其次,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根据“家事代理制度”,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对于债务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应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非举债配偶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最后,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需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这样规定的初衷,是为了引导债权人对于大额债权债务实行共债共签,体现从源头控制纠纷,更重注重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符合当下的社会现实和公众期待,也有利于强化公众的市场风险意思。

 

周留侠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北京市XX部门主任,多次应邀参加人民广播电视台《法律伴你行》节目、《今日头条》等媒体担任点评嘉宾,并担任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热线律师,《新京报》法律点评律师,周留侠律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本案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直接的解决方案

如果您对本文涉及的内容还有其他问题。可来电咨询,咨询电话:139XXXX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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