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留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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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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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周留侠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111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首先来讲实务中的一个案例。

  一对夫妻,经人介绍2012年认识,2014年领证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家庭琐事纠纷产生矛盾,女方带儿子回娘家居住。

  期间,女人与他人同居生育一女,并于2019年向法院起诉离婚,男方对于离婚事项均无异议,但双方均主张要求抚养儿子,男方认为女方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行为,严重伤害了男方感情,违背夫妻忠诚义务,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律师解析:

  本案中主要涉及两个核心的法律问题:

  ※家事案件纠纷的基础是身份关系的存在,而身份关系又存在着复杂的人际关系,涉及亲情、血缘以及道德伦理等复杂的情感因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作为无过错方的男方请求损害赔偿,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但在赔偿数额上,司法判例和各地司法实践经验,最终判决为5万元,法院一般会结合以下几方面因素考虑:

  (一)一方的过错程度;

  (二)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三)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均生活水平。

  ※本案另一个重点问题是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父母成为矛盾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且多数情况下、积怨较深等,在涉及抚养问题时,双方一般先从各自的利益考虑,而孩子是社会和婚姻家庭的弱势群体,在本案中,女方为了争夺抚养权,甚至出现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使孩子成为父母离婚的牺牲品和可以随意抢夺的物品,而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综合考虑了双方的生活、工作情况和抚养条件以及女方存在的过错情形,确定由男方抚养孩子。

  离婚案件中,当前仍有很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存在很大误解,把子女抚养权理解成所有权,认为孩子由谁抚养,孩子就是谁的,与另一方没有关系,未成年子女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父母应当尊重并承认其独立的权利,并非父母的附属品和父母的权利客体。


  周留侠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部门主任,多次应邀参加人民广播电视台《法律伴你行》节目、《今日头条》等媒体担任点评嘉宾,并担任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热线律师,《新京报》法律点评律师,周留侠律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本案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直接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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