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998年9月20日,被告靳某向原告刘某借款543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于1999年3月30日前归还借款。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借款,被告不但不归还,还离家躲债多年。由于无法找到被告,加之原告身患重病,只能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直至2018年底才得知被告下落,特委托我担任其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该借款事实真实,到由于时间太长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我所团队讨论认为,该案一审才裁判理由不充分,超过诉讼时效明显错误,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原告的医疗资料证明原告已经行动不便不能言语,诉讼时效理应中止,并且原告每年均积极找被告还钱,2018年找到被告时被告也承认该借款事实,诉讼时效理应中断或重新起算。经不不懈努力,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 借款本金54300元及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1999年3月3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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