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明律师专职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8:30-21:00

  • 咨询热线:1391702****查看

  • 执业律所: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乐平市XX置业有限公司与童XX、石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方明|时间:2021年03月25日|3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乐平市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平市洪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胡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明,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XX,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华荣县。

被告石XX,男,1982年3月3日出生,住乐平市。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平市XX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童XX、石XX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平市XX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明、被告童XX石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8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被告认购荷塘悦色商品房一套,并交纳定金1万元,同月被告支付首付款人民币225110元,8月21日双方自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壹份,合同编号1856057,经乐平市住建局登记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被告无故不办理贷款手续,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经多次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或调解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支付违约金26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2、商品房买卖合同。3、认购书、置业计划书。4、被告身份证明等。

被告辩称,房屋贷款没有办下来,是原告一方的原因,责任不能由被告承担,依据合同法规定,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被告方并未违约。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被告童XX、石XX认购位于乐平城北新区,并交纳定金1万元,同月被告支付首付款人民币225110元,8月21日双方自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壹份,合同编号1856057,经乐平市住建局登记备案。合同约定关于逾期付款责任,逾期在30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付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及时办理贷款手续,经多次协商无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置业计划书、被告身份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八条规定:逾期在30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付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被告按约支付了首付款,但一直未办理好按揭贷款,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归责于被告一方,原告虽然向被告方要求解除合同,但没有书面通知被告,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1856057。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98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492元,决定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全站访问量

    18196

  • 昨日访问量

    1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方明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