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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XX、伍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方明|时间:2021年03月25日|5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XX,男,196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乐平矿务局桥头丘煤矿中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XX,男,196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江西江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余XX,男,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上诉人毛XX因与被上诉人伍XX、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10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105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毛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9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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