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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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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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对女方进行人身控制,允诺协议离婚,但拒绝办理离婚手续,女方诉讼离婚成功

发布者:刘连义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10日 16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于2002年2月认识恋爱,于200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两子,自建房屋一套,在贵阳市贵安新区购买房屋一套。因男方对女方有家暴并并进行人身自由控制,时常用语言侮辱女方,女方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男方离婚,两婚生子由女方抚养,购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

二、律师点评

签订委托手续后,男方强势到律所闹,律师尊从女方意愿,积极维护女方权益

女方和我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将结婚证、户口薄等交给律师,因为男方对她进行人身控制如果女方带回去就没有了。女方将代理合同带回家后就被男方撕毁,并强迫女方将其带至我们律所,要求解除委托手续,他们自己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但女方用眼神哀求律师,要继续代理。女方离开男方的视线后,在洗手间给律师说,委托代理合同,她不会解除,男方已经欺骗过她很多次说协议离婚,但拒绝办理离婚手续,她已经很害怕了,把律师当作结束这段婚姻的最后稻草。最后律师和男方说明,他不是委托人,无权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最后本律师代理女方提起离婚诉讼。

三、皆大欢喜的结案

开庭时男方不愿意离婚,离婚案件第一次起诉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没有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的判决离婚的情形,一般法院都不会判决离婚。但律师在法庭发表了一番发人深思的代理意见,从他们的相识、相恋、生子至现在的控制与被控制的畸形关系,及这种畸形关系对婚生子的不利影响,促动了男方的心理,然后本律师向法官申请调解期,庭后积极联系男方调解,最后男女双方同意离婚,婚生子一人一个,房屋归女方,女方给男方补偿。

四、律师建议

离婚案件中,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并非是对曾经的感情还存有依恋,而是还需要人点破,协议离婚不成的案件,在离婚诉讼中调解离成的居多。

刘连义律师,贵州商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婚姻继承、刑事辩护、房屋买卖、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亲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商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0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继承、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