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律说法 | 男方给付给女方亲戚朋友的红包算彩礼吗?
文/邝宪平
编者按: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对方赠送聘金、彩礼的情形,可一旦出现悔婚、离婚,彩礼的归属常常会引发各种矛盾纠纷。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我为您讲述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真实案例。
基本案情
邝某(男)与刘某(女)在2022年底经好友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3年初两家举行订婚仪式,二人开始同居生活。2023年7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解除婚约。
邝某在双方恋爱期间,为了表示对刘某的爱意,曾多次向刘某发送微信红包共计13233元,过年拜访其父母时购买礼品价值共5400元。在订婚当天,为了表示结婚的诚意,邝某向刘某支付彩礼4万元,向刘某在场亲友赠送礼品及红包价值8970元,邝某的亲戚们为表示对刘某的重视,向刘某发送金额不等的红包共计14800元。邝某认为,与刘某在恋爱及婚约期间的所有花费系以结婚为目的而产生的婚约财产,均为彩礼,现二人已解除婚约,刘某应返还以上所有婚约财产共计82403元。双方协商未果,邝某诉至法院。
刘某辩称,邝某购买礼物及转账等行为均属于自愿赠与行为,她并未主动索要,且她在两人同居期间也曾为邝某购买衣物、礼品和支付房租,订婚后她的亲友也曾向邝某发送红包。二人同居生活半年,期间经历了怀孕、流产,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具有夫妻之实,邝某在刘某流产后提出分手解除婚约,对她造成身体、心理双重伤害。故请求法院驳回邝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邝某向刘某发送的微信红包,赠送给刘某父母和亲友的礼品、红包,邝某父母、亲友给刘某的红包,均具有赠与性质,不属于彩礼。订婚当天,邝某向刘某给付的4万元现金属于彩礼,双方解除婚约后,刘某应当适当返还。现双方已分手,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考虑到同居生活期间,刘某怀孕后流产,客观上受到身体的伤害。同居期间,刘某曾有支付房租、水电及产检等费用,为邝某购买衣物等情形。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向邝某返还彩礼1万元,驳回邝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邝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男方给付女方亲戚朋友的红包是否属于彩礼。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认定彩礼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件:没有其他给付义务,系一方因期待与对方缔结婚姻而实施的给付行为;需双方对于结婚的目的均明知。
本案中,男方为女方发送的微信红包及向女方父母拜年的支出,应视作增进感情而给付女方及家人的赠与,不属于彩礼。订婚当天,男方父母及亲友给付女方的红包,向女方亲友赠送的礼品,属于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具有赠与性质,不属于彩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