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宪平律师

  • 执业资质:1360820**********

  • 执业机构: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邝律说法 | 中年男子醉酒骑车追尾脱保三轮车身亡,该如何赔?

发布者:邝宪平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1日|分类:人身损害 |528人看过


中年男子醉酒骑车追尾脱保三轮车身亡,该如何赔?

文/邝宪平

编者按:巾石乡地处江西省吉安、赣州两市交界处,隶属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位于遂川县东南部,东邻万安县夏造镇,南毗赣州市南康区,西北与泉江镇、枚江镇、碧洲镇接壤,有一条105国道从此穿境而过,因该路段山高弯道多,交通事故发生比较频繁。2022年12月10日下午5点多,叶某骑一辆二轮摩托车沿着105国道从巾石乡某村出发,赶往遂川县城某板材厂上夜班。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当叶某骑到东坑村路段上坡时,正好前面有一辆刘某骑的三轮摩托车可能油箱没油突然熄火停下,车上载满了刚收购回来的大小不一杉木条,刘某赶紧靠边停车后下车排查故障。叶某骑的二轮摩托车不慎与刘某停下的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导致叶某受伤经抢救无效现场死亡,造成了两个家庭的悲剧,一个家庭失去了亲人,一个家庭面临巨额赔偿。对每一个家庭来说都是一场无法承受的灾难。本案代理律师邝宪平为您讲述一起叶某亲属与刘某之间的交通事故索赔案。(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当事人姓名、部分细节均已技术处理)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0日下午5点多,江西省遂川县叶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巾石乡某村沿105国道线往遂川县城方向行驶,6点左右骑到巾石乡东坑村路段时,与同向前方刘某驾驶发生故障停车排查故障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车载杉木)相撞,造成叶某受伤经抢救无效现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刘某支付叶某亲属3.6万元丧葬费,其他费用未支付。双方因赔偿金额相差太大,协商不成。2023年1月10日,叶某亲属将刘某诉至遂川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和摩托车损失费共计38万余元。

刘某辩称:叶某亲属主张了丧葬费,又主张处理丧事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属于重复计算;交通事故发生在2022年,应按2021年标准计算相关损失。

庭审查明:叶某醉酒(乙醇含量为 210.94ml/100ml)驾驶二轮摩托车。刘某酒后(乙醇含量为20.54ml/100ml)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刘某负次要责任,其应按比例赔偿叶某亲属的损失。因刘某所驾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叶某交强险限额内损失由刘某承担,交强险限额以外的损失由刘某承担30%。参照统计数据,对叶某亲属的各项损失核定如下:死亡赔偿金873940元(43697元/年×20年),丧葬费43058元(7176.33元/月×6个月),精神抚慰金50000元,摩托车损失酌定为2000元,处理丧事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3475元【(30元/天+109元/天)×5人×5天】。以上合计 972473 元。2023年3月1日,法院据此判决刘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叶某亲属182000元,叶某亲属其余损失790473元刘某赔偿30%计 237141.9 元,合计赔偿 419141.9 元。核减刘某已赔偿的36000元,仍应赔偿叶某亲属383141.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45元,保全费2383元,均由刘某承担。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该判决书已生效。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叶某亲属主张了丧葬费,又主张处理丧事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是否属于重复计算;二是交通事故发生在2022年,是否按2021年标准计算相关损失。

关于叶某亲属主张了丧葬费,又主张处理丧事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是否属于重复计算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如果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导致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但并未明确规定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是否包含在内。而2022年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亦无相关解释。但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划分标准(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1] 51号】“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具体可分别参照受害人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理丧事人员的人数及时间一般可以按照5人5日支持。”之规定,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江西省内,依照上述规定,叶某亲属除了有权主张丧葬费外,还有权主张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重复计算。

关于交通事故发生在2022年,是否应按2021年标准计算相关损失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中,叶某与刘某之间的交通事故虽发生在2022年,但一审法院在2023年1月份立案受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2023年3月份,江西省统计局刚公布了2022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因此法院按照2022年的统计数据计算叶某亲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综上,叶某亲属除了有权主张丧葬费外,还有权主张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另外,交通事故虽发生在2022年,但法院在2023年1月份立案受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2023年3月份,江西省统计局刚公布了2022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叶某亲属当然有权按照新的统计数据主张相关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