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宪平律师

  • 执业资质:1360820**********

  • 执业机构: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95后小伙网贷8万借给老板,老板跑路了钱还能要回吗?

发布者:邝宪平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415人看过

95后小伙网贷8万借给老板,老板跑路了钱还能要回吗?

文/邝宪平

【编者按:本案例是邝宪平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例,案件代理经过了一个非常曲折过程,因邓某跑路,法院的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无法直接送达本人,最后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的应诉材料。案件开庭那天,邓某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肖某起诉时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但法院通过网络查控保全措施并未冻结到邓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案件现判决下来了,如邓某不在法院判决规定期限内履行的话,又面临法院强制执行能否执行到钱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份,江西省遂川县95后小伙肖某入职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邓某经营的一家汽车精养店。同年5月份,邓某找到肖某商量借款,表示自己店里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想向他借8万元周转。肖某当时是店里的一名打工仔,手头哪里有8万元,邓某便让肖某借网贷,承诺每期的借款本息均由邓某归还。

2021年5月16日,肖某在网贷平台“闪贷宝”上借款8万元,分36期归还,每期归还3240元。肖某在网贷借款到账后便通过微信将8万元全部转给了邓某,邓某也向肖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8万元,借期3年,约定从2021年6月16日开始每月16日,邓某归还肖某3240元,如逾期不归还,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自愿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邓某拿到8万元后,刚开始信守承诺,每月16日都会还3240元给肖某,但只归还到2022年12月份,之后就不再还款,并跑路让肖某找不到人,其经营的汽车精养店也转让给别人了。肖某刚开始不敢告诉自己父母,生怕遭到父母的责骂,但网贷平台催款电话“狂轰滥炸”,不仅打给肖某,还打给肖某父母以及借款时留下的其他亲属电话。肖某父母联系邓某尽快还钱,填上网贷借款窟窿。刚开始,邓某还接电话,后来干脆不接电话,玩起了消失。

2023年10月1日,肖某父母带着肖某走进了南康区公安局唐江派出所报案,认为这是一起诈骗案,要求公安机关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但民警认为这不是诈骗案,而是民间经济纠纷,建议肖某去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无奈之下,肖某在律师帮助下将邓某起诉至南康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邓某归还肖某借款本息6.4万余元,并承担肖某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共计7万余元。另外,由邓某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某因资金周转向肖某借款8万元,有借条、转账记录和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法院予以确认。邓某向肖某出具的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方式等额本息每月还款3240元,即按年利率15.27%计算利息,未超出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据此,邓某向肖某借款8万元分36期的等额本息合计为116650.08元,核减邓某已归还的51692.52元,尚需归还64957.56元。故肖某诉请邓某归还本金及利息64957.56元,法院予以支持。因邓某向肖某出具的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由邓某承担,故肖某诉请邓某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法院予以支持。邓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此,法院判决邓某归还肖某借款本息共计64957.56元,并承担肖某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限邓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599元,财产保全726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合计2825元,由邓某承担。

律师说法

本案值得关注的是肖某支付的7000元律师费能否由邓某承担的问题。律师代理费不同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民事代理费用。一般情况下,律师代理费承担原则是“谁委托谁承担”,但特殊情形下,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律师代理费可以主张由败诉方或违约方承担。《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债务人未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债权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债权人支付的律师费用。

本案中,肖某与邓某《借条》明确约定邓某承担肖某因维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肖某已按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实际支付了律师代理费7000元,因此肖某当然有权要求邓某予以承担。法院在判决邓某承担律师代理费比例时,已考虑了律师代理费的收费是否符合江西省律师收费标准相关规定(如金额是否过高等)等因素。因此,法院判决全额支持了肖某要求邓某承担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