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宪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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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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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使用配偶账号收款能否认定共同债务?

发布者:邝宪平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401人看过


借款人使用配偶账号收款能否认定共同债务

网友咨询:2023年3月15日,我朋友家中有事向我借款2万元,出具借条一张,我按照我朋友的意思,将2万元转至他老婆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后来我朋友没有还款。请问:如果我去法院起诉,能否以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我朋友和他老婆共同偿还?

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你可以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你朋友和他老婆共同偿还借款。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你朋友向你借款,有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你朋友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银行卡、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均具有强身份属性,你朋友通过其妻子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收款,说明其妻子具有授权你朋友以其名义使用该微信号的意思表示,其对于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同时,你朋友借款原因系因家中有事,借款金额2万元也并未明显超出家庭生活所需,故现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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