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7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张XX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张XX收到通知后向本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XX的申请不符合缓交诉讼费的条件,并再次向张XX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告知其在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如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张XX收到前述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