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2 月国务院公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立了 “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 的法治治理体系。《建工解释二》第八条衔接工资支付条例,赋予农民工直接起诉建设单位、总包、分包索要工资的诉权,清晰划分各方垫付、先行清偿、全额清偿责任,强化司法对农民工工资的优先保护,协同多渠道治理工程欠薪。
《建工解释二》弃用 “实际施工人”表述,改用借资质、转包受让方、违法分包受让方三类主体表述,原因有两点:“实际施工人”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则,是民法典与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前,为保障农民工工资的特殊司法政策;如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有完善保障机制,再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既违背民法典规定,还会让违法承包人挤占资金,损害农民工权益。合法分包主体尚且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若违法转包、分包的主体反倒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追责,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公。
王坚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