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GXX刑初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小光(化名,男,28岁,江西省信丰县人,务工人员,无前科)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受他人指使帮助运输冰毒,并从中获利。2025年4月,小光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小光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经查,小光明知是毒品仍帮助他人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涉案毒品数量不大,小光在共同犯罪中处于受指使的从属地位。
小光的家属委托了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是专业的运输毒品罪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小光,并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小光具有多项从宽情节:小光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小光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小光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小光系受他人指使参与运输,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涉案毒品数量不大,社会危害性有限。
在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详细的量刑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小光的委托,指派专业的运输毒品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小光的一审辩护人。现发表量刑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小光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小光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未有任何隐瞒或推诿。
第二,小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小光在侦查阶段即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第三,小光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小光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系受他人指使、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
第四,小光在共同犯罪中处于受指使的从属地位。与毒品的提供者、组织者相比,小光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
综上,恳请法庭综合考量小光的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对小光从轻处罚。
辩护人:赵飞全
三、判决结果
信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光明知是毒品仍帮助他人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小光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小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小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受指使运输毒品案件成功争取从轻判决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运输毒品罪律师,通过精准把握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多重从宽情节,成功为小光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运输毒品案件中的适用,值得重点关注。该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对于受指使运输毒品、涉案数量不大的案件,认罪认罚往往是从轻处罚的关键切入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