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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行贿纠纷,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9年09月21日 | 发布者:黄庆强 | 点击:166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被告人赖某某,男,195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XXX地区,住广东省XX出租屋。因本案于2016年5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7日被逮捕,2016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某,男,19527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XXX地区,住广东省XX出租屋。因本案于20165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6527日被逮捕,20169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庆强,广东悦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7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行贿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621日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于201774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某、代理检察员周洁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庆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

一、被告人赖某某与XXX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伍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在2007年德庆县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工程中,利用XXX县国土资源局作为业主单位的便利条件,在未经招投标的情况下,违规决定将工程总价款为111.18万元的补充耕地项目工程,拆分为XX镇金光村委会、XX镇上彭村委会等10个项目点并由没有施工资质的赖某某承包。在工程施工前,被告人赖某某与伍某某虚构部分工程已由何某开发完工为由,在工程总款中将39.048万元支付给何某。被告人赖某某为了顺利拿到工程款和以后获得更多的工程项目,于2008125日通过其账户向何某转账39.048万元。

二、被告人赖某某与XXX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夏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在2010XXX县国土局基本农田标志牌项目工程中,利用XX县国土资源局作为业主单位的便利条件,将工程交由没有施工资质的赖某某承包,并约定从工程款中提取9万元作为夏某某的回扣。工程完工后,赖某某在自己租住的出租屋一楼门口分两次将9万元交给夏某某。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黄庆强的辩护意见是:

一、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赖某某具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是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的,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赖某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并对社会做过积极贡献,在案发后悔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赖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依法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人赖某某的行贿数额不大,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某某行贿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另查明,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47日至511日多次通知被告人赖某某接受询问,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向伍某某行贿(通过何某收受)39.048万元、向夏某某行贿9万元的事实。2016512日,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行贿罪对赖某某立案侦查。

本案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贿人伍某某、何某、夏某某的供述;2.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3.证人谢某某、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梁某、杨某某的证言;4.农用耕地指标有偿转让协议、验收材料;5.建筑施工承包合同;6.水利水电工程公司财会凭证;7.转账凭证、收据、发票、支票、支票存根;8.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9.线索来源、抓获经过;10.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金钱,共计人民币48.04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赖某某行贿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某在侦查机关对其立案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行贿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赖某某有自首行为,辩护人黄庆强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赖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以及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方面,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赖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罚金已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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