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某置业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一处房产产权后,与自然人承租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出租部分场地,签约时双方明知部分楼层被第三方占用,合同明确约定清退场地义务由承租方承担。前期双方协商将月租金由约定标准下调,承租方缴纳部分租金及 15 万元履约保证金后长期拖欠费用。置业公司起诉,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索要拖欠占用费、租金、税费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判令解约、承租方结清欠款并返还场地。承租方不服提起上诉,以场地未完整交付、缺产权无法转租、电梯投入受损为由,要求大幅减免租金、保证金抵扣欠款。置业公司委托陶志胜律师应诉二审。
二、代理律师办案策略与过程
1. 立足合同原文锁定责任划分:紧抓合同特殊条款,合同已预先写明部分房屋被他人占用、清退责任与空置损失由承租方自负,反驳承租方以楼层未腾空主张减租的诉求;
2. 举证佐证租金变更合意:提交租金转账流水、往来沟通记录,证明双方系自愿协商下调月租,降租已是对场地瑕疵的补偿,无权再次减免房租;
3. 针对各项上诉理由分层驳斥:承租方主张无产权证无法转租索赔,律师举证合同未约定出租方需提供产权证件,承租方无催告取证记录,损失无实据不予认可;电梯投入损失一审未反诉,依法不属于二审审理范畴;保证金按合同约定需退房清算后退还,现阶段不能抵扣租金;
4. 质证剔除对方无效证据:对承租方提交的复印件通知、非正式视频等存疑证据,从原件缺失、主体无法印证角度否定证明效力。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全部代理意见,驳回承租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承租方需按一审判决金额支付房屋占用费、欠付租金、税费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限期腾空返还租赁场地,履约保证金待房屋交接完毕后另行结算,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四、案件启示
1. 商事签约时针对标的物现存瑕疵写入专项条款,可提前划定权责,有效规避后续履约纠纷;
2. 租金变更、费用协商尽量留存转账、聊天等书面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3. 承租人若主张装修、投入损失,务必在一审阶段提起反诉,否则相关诉求二审法院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