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置业企业通过司法拍卖依法取得整片厂区不动产完整产权,产权自法院裁定出具之日生效。被告长期占用厂区内部分仓库空间,辩称已向第三方个人缴纳租金、系合法承租,拒绝腾空场地与缴纳占用费用。产权方委托广西昌佳律师事务所陶志胜律师提起排除妨害诉讼,诉求被告返还占用仓库、支付近三年场地占用费及维权产生的保函费用;被告提交书面答辩抗辩权属,开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二、代理律师办案策略与过程
代理律师从物权法定原则切入,分步骤制定诉讼方案。第一,固定产权核心凭证,整理司法拍卖成交材料、法院确权裁定书,以生效司法文书佐证原告系案涉不动产唯一合法物权人,第三方无权擅自出租案涉仓库,被告与案外人订立的租赁协议无法对抗原告合法物权。第二,分步拆分两项诉讼请求,针对返还仓库诉请,依托民法典物权返还相关法条,明确被告属于无权占有,返还主张具备充分法律支撑;针对占用费诉求,律师在庭审中发现现有证据无法精准证实被告起始占用时间、实际占用面积与计费单价,当即选择当庭申请司法鉴定,预留后续维权空间。第三,跟进举证时限,在法院释明鉴定期限后,权衡案件实际情况暂未提交书面评估申请,主动搁置本次占用费主张,保留当事人后续补足证据另行起诉的权利。第四,被告缺席庭审,律师完整出示全套产权与催收函件证据,充分阐述无权占有的事实逻辑。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可原告物权合法有效,判令被告限期腾空并返还涉案仓库;因原告未能在限期内提交面积、租金标准的评估申请,占用费、资金占用利息及保函费全部予以驳回,原告可完善证据后另行起诉主张。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原被告双方按比例分担。
四、案件启示
第一,不动产通过司法拍卖确权后,生效执行裁定即为产权关键凭证,遭遇无权占用时可依据物权规则主张返还。第二,主张场地占用使用费,需提前留存占用起始时间、实际使用面积、同地段租金标准等佐证材料,证据不足时可先行处理返还原物,费用部分择机另行诉讼。第三,承租人承租不动产前务必核验出租方产权,向无权出租人缴纳租金不能对抗真实产权人,最终仍需向物权权利人腾退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