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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x与王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华正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15日 10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因承租方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就出租人对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是否利用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该项规定确定了装饰装修损失的负担原则,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装饰装修费用尚未摊销完毕,承租人不能利用剩余租赁期间内的装饰装修价值,是由于合同解除导致的,该价值作为合同解除的损失,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负担。该项"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规定的立法精神,只有在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补偿责任,这种补偿责任是在可利用装饰装修价值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反之,出租人不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就不应给予补偿。依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诉和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之诉的诉求及原审法院的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从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诉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之诉两起案件看,丁占庆的本诉和反诉诉求均要求王成恢复房屋的原状,始终否认涉案房屋中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利用价值,不同意利用涉案房屋中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案卷中也没有丁同意利用涉案房屋装饰装修意思表示的记载。丁在法院释明恢复原状不可能的情况下,同意原状接收涉案房屋,符合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物归租赁物所有人的原则,不能以此推断租赁物所有人同意原状接收房屋就等同于同意接收利用装饰装修物。再审中,合议庭实际察看的涉案房屋未出租利用状况与再审审理查明的丁对涉案房屋装饰装修部分未利用的事实基本一致。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出租人不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不应给予补偿的立法精神。
华正律师,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执业于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从业近十年。华正律师主要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青海-西宁
  • 执业单位: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301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