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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劳动律师|调岗未与劳动者协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291人看过

一、关键词

劳动争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裁判要旨

   订立劳动合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未举证与劳动者经过协商,未举证劳动者属于自动离职,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三、案情简介

2004年9月,余先生入职A公司,从事餐厅厨师工作。

2017年7月,A公司将餐厅整体外包给别的公司,A公司通知余先生岗位不存在,双方未就后续工作协商一致,后同年9月份开学,余先生未到A公司入职。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史先生赔偿金90090元,A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解除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会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案中,A公司因食堂整体承包出去导致余先生工作岗位不存在,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但A公司未依法与余先生协商劳动合同事宜就单方解除与余先生的劳动合同,故A公司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余先生支付赔偿金90090元(3465元/月×13个月×2)。A公司上诉称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变更已经进行过协商,余先生系自动离职,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及余先生自动离职的事实,故A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六、律师点评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作为用人单位一定制定严格工作流程,并注意培养员工的证据意识,当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所依据重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通知劳动者进行协商,并保留通知、协商相关的证据,在劳动者故意不到岗协商,再次通知劳动者及时到公司报道上班并进行协商,故意旷工超过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作出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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