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劳动争议、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二、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李先生入职A公司,任职项目经理。
2017年3月,A公司开始拖欠李先生工资。
2018年1月,李先生投诉至劳动监察大队,后李先生于同年5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仲裁未支持经济补偿金,李先生起诉至法院。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李先生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14770元,经济补偿金8840元。
五、裁判理由
李先生于2013年11月到A公司处工作,于2017年9月离职,因此A公司应支付李先生经济补偿金8440元(2110元×4个月)
六、律师点评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另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每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资金紧张的情形,但是一定不要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只是面临员工诉讼风险,严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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