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世斌律师

  • 执业资质:1410320**********

  • 执业机构: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洛阳劳动律师|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员工有权解除获得补偿金?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239人看过

一、关键词

劳动争议、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二、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李先生入职A公司,任职项目经理。

2017年3月,A公司开始拖欠李先生工资。

2018年1月,李先生投诉至劳动监察大队,后李先生于同年5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仲裁未支持经济补偿金,李先生起诉至法院。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李先生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14770元,经济补偿金8840元。

五、裁判理由

李先生于2013年11月到A公司处工作,于2017年9月离职,因此A公司应支付李先生经济补偿金8440元(2110元×4个月)

六、律师点评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另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每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资金紧张的情形,但是一定不要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只是面临员工诉讼风险,严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声明:

本文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原创,责编|郭世斌,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未经作者许可谢绝转载,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你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