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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男孩商场被旋转门夹伤,商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8日|分类:人身损害 |3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关键词:民事  健康权  商场安全保障义务

二、裁判要点: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监护义务,因父母未尽到看管义务,子女超出父母安全可控距离,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的责任。

2、商家对进出商场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商场保安未在现场执勤,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40%的责任。

三、基本案情

原告姜某某诉称:2015年6月17日,姜先生带领儿子姜某某到居然之家商城办事,因居然之家门口未粘贴警示标志,安全和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姜某某在出入商城时被旋转门夹伤,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居然之家承担赔偿责任,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商家辩称:商场旋转门处粘贴警示标识,根据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姜某某独自穿越旋转门发生意外事故,其父母不在身边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故其损失应自行承担。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白德营主任律师和郭世斌律师接受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后积极联系被告商场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商家在保险公司购买商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赔偿前提是商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商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姜先生系姜某某的父亲,2015年6月17日,姜先生带领姜某某到居然之家办事,姜某某脱离姜先生的照顾,独自一人去旋转门处被夹伤。

四、裁判结果

2017年6月14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原告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数额40%的赔偿责任。

五、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1、姜某某父亲是否尽到监护义务;2、被告商家是否尽到商场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姜某某事发时未满两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姜某某父亲对其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事发时姜先生在距旋转门处5、6米处,姜某某在其身边离开,虽未脱离其视线,但已超出安全距离。因姜先生疏忽大意,未尽到看管义务,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居然之家对进出商场的人员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商场旋转门处设有保安岗位,但事发时保安并未在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负有次要责任,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于商场在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其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姜某某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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