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2012年,某总包公司第五工程局将武汉光谷一处钢结构工程以固定总价268万元分包出去,合同分包人栏盖的是某钢结构公司章,委托代理人签的是张某;总包方委托代理人签的是晏某。张某借某钢结构公司资质实际进场施工,2013年完工交付。2014年双方签还款协议,确认欠70.87万元(含5万补偿),晏某作为乙方签字承诺个人付清,总包公司仅列担保人。张某陆续收到晏某个人转账52.9935万元,余17.3765万元拖到2025年未付。张某委托余璐律师、周月英律师起诉,一审东湖高新区法院判晏某付本金17.3765万元及自2015年2月16日起LPR利息,总包因过保证期免责。晏某上诉称自己只是联系人、受胁迫签字、合同主体应是公司间、结算文件非其签、一审笔误未到庭不实,要求发回重审。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指出晏某个人签还款协议且实际付款构成债务加入,称受胁迫无证据一审笔误不影响实体权利无效合同下实际施工人工程合格可折价补偿,晏某作为付款方却拿不出反证推翻张某自认收款额。二审受理费5153.06元由晏某负担。
案件总结与警醒
余璐律师的价值,在于不被挂靠、代表、笔迹鉴定等干扰项带偏,死死咬住还款协议这一结算兼债务加入核心证据,把无效合同里的实际施工人折价补偿权,转化成签字人个人必须履行的金钱债务。本案社会意义直白,建设工程严禁借资质、违法分包,合同虽无效,活干完验收合格就得折价补偿,更关键的是,中间人别以为代表公司签字就安全,白纸黑字承诺个人付款、还实际转过账,法院就认债务加入。世人当警醒,商事往来中代签不是护身符,还款协议不是草稿纸,专业律师早介入、把结算协议和付款流水钉成铁证,四两拨千斤。
余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