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凯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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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交付使用”

作者:韩凯宁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3次举报


如何理解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交付使用”

来源:华律网整理                      

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交付使用”如下:交付使用即交房,是指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该合同约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关于如何理解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交付使用”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如何理解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交付使用”

1、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交付使用”如下:交付使用即交房,是指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该合同约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二、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该如何处理

1、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预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种纠纷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的建房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将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引起的,等等。对于这类纠纷,较难处理的问题是判定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3、在预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预购方都要求预售方退还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有的预购方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类纠纷,我们认为,应当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

(1)一方面,在预售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则可能由于预售方无力退款而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2)另一方面,在预售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而预售方又有足够的资金可以退还房款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预售方既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又无退款的能力,法院则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

4、履行不能的情形下,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责令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预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强制拍卖,以拍卖的价款退还预购方的房款。


韩凯宁律师,曾用名韩红娟,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严格遵...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20********6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