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调解】:被告公司怕诉讼记录影响今后的招投标从而选择调解结案。
原告龙华公司诉被告沃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湘0623民初1674号民事调解书,严青伍律师是原告龙华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本案从立案到结案及支付完毕时间不到一个月,属于快速结案的成功案例,其中体现的诉讼技巧在最后一一介绍。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8日签订了关于采购水厂监控软件的《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水厂监控软件,软件总价款为968,185元,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16年3月30日前已交付该笔货物。
1.被告违约及原告诉求
原告已依照《供货合同》的约定按期全部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已全部接受,且从未提出任何质量、数量异议,依照约定,原告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
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至今仍有338,185元货款拖欠未付,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38,185元及银行利息37482.17元、合理的交通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等共计425667.17元。
2.本纠纷管辖法院为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供货合同》首部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三峡后续规划华容县某水厂自动化及配电设备系统等采购及安装项目中的水厂监控软件采购,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供货合同》第七条规定若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使用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以上合同及法律规定,可以确定华容县某水厂所在地系合同的履行地,华容县某水厂也是标的物使用方,使用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华容县某水厂所在地法院管辖,华容县某水厂位于湖南省华容县,因此华容县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二)裁判结果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湘0623民初167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32万元。
(三)诉讼策略
本案虽然标的不大,但被告数年不履行给付义务,被告远在西安,原告在北京,合同履行地在湖南华容。
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律师接案后分析,被告仍然正常经营业务,而且业务基本上要通过招投标来获得,招投标机构是需要投标人出具无诉讼记录的证明,当事人在不抱希望的情况经我分析采取诉讼手段,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企业账户,然后选择在合同履行地湖南华容起诉被告,西安到华容路途遥远,诉讼成本很高,而且被告也不希望有诉讼记录的存在,对将来的投标影响巨大,因此开庭当日被告就要求调解结案,在满足我方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我方同意调解结案。
诉讼策略,技巧需要对法律的精通和对案件本身透彻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