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胜诉】: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自负盈亏获法院支持。
原告某牧业公司诉被告袁某猪饲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8)冀1023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严青伍律师是原告某牧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法庭全部支持我方诉求。
这是企业员工内部承包经营的典型案例,很有代表意义,最后的律师点评中会重点提炼内部承包的注意事项。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牧业公司是专门生产销售猪饲料的集团公司,集团内部实行员工区域承包制度,签订承包经营协议,自负盈亏,袁某负责东北区销售,起初原告赊给被告100万的饲料,被告销售后再回款,从2002年至2006年基本上每年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当年的饲料下切价格及销售任务,但2017年、2018年没有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但继续供货。最后原告滚动结算认定被告有140多万货款尚未回款,被告不仅否认该数字甚至一再声称没有收到过货物,理由是没有他的签收证据,因此原告诉至法院,主张权益。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8)冀1023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422818.52元及该款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12年9月开始建立经营管理关系,后双方分别于2013年、2014年签订经营管理责任书,就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2015年双方未签订协议,但营销关系一直保持。2016年初,双方再次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后,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权利义务,且于该年底进行盘库并确认库存货物金额。2017年之后,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是仍然按照之前的交易习惯予以订货、发货、提货以及结算。原告主张被告自2012年至2018年期间累计欠原告货款总金额1422818.52元未付,证据充分,对原告提出判令被告向其支付该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二何某与被告一系夫妻关系,故应对被告一所欠原告货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四)律师点评
对原告而言:每年须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并明确滚动结算原则,每年盘底双方签字,本案出现被告一故意不签字的情况,此时应该采取录像等手段来保存证据,对于被告不认可收到货物的说法,原告在发货时一定保存发货单、交接单、司机和车辆信息等一切能证明发货并且被告收到货物的证据。
对于被告而言:因为是独立承包经营自负盈亏,应该在当地成立有两个股东的有限公司,而不是成立很容易和夫妻财产混同的个体工商户,一旦认定被告一的收入用于家庭支出,那么夫妻须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经营过程中应该有建立家庭防火墙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