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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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淄博XX公司、郭XX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文杰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深圳XX公司)与被告淄博XX公司(以下简称淄博XX公司)、郭XX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XXX”商标(商标注册号:210XXXX5867)授权费3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1月19日授权义乌市XX公司(以下简称淘至道)使用“XXX”商标(商标注册号:210XXXX5867),通过XX店铺淘至道电器专营店线上销售“碧提福”(商标注册号:210XXXX5867)系列产品,授权时间自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11月20日,商标许可使用费为30万元人民币,被告承诺授权期限内只授权原告和济南XX公司两家单位在XX店铺销售“XXX”(商标注册号:210XXXX5867)系列产品。但从2019年8月份开始淘至道发现衡水XX公司、深圳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深圳XX公司、衡水XX公司、衡水XX公司等单位也在XX销售上述商标商品,经原告和衡水XX公司、深圳XX公司工作人员证实,被告分别在2019年7月1日和8月1日授权该两家单位使用其注用商标“XXX”(商标注册号:210XXXX5867)在XX店销售相应的产品。原告遂与被告多次进行交涉,要求被告停止授权其它店铺使用该商标销售相应的产品,但被告一直未予理会。2019年10月16日淘至道变更为原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导致原告使用上述商标销售相关的产品盈利的目的落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淄博XX公司、郭XX辩称,一、我公司在原告授权期间没有违约,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二、原告提供的被告给“第三方的授权书”系伪造,原告提供的我公司给衡水XX公司和深圳XX公司的“授权书”系伪造,两份授权书中的印章和印纹与我公司的印章、印纹明确不相同,该两份授权书系伪造,我公司并不知情,与我公司无关。三、现在社会上确实存在着一些销售XXX假冒产品的情况,我公司也在积极打假,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假冒太多,我公司也是防不胜防,售假者或许影响了原告公司的利益,但也影响了我公司的利益,我们是共同的受害者,在此我公司表示深深的忧虑和关切,但网上不法之徒的售假行为与我公司无关,也不能成为原告起诉我公司要求返还XXX商标授权使用费的理由,被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4日,淄博XX公司(2018年5月28日变更名称为原告淄博XX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第210XXXX5867号“XXX”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0类:牙科设备和仪器,电动牙科设备;牙科医生用扶手椅,牙科用镜等。2019年11月20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深圳市XX公司。
2019年4月19日下午,本案原告深圳XX公司(变更名称前为义乌市XX公司)以及另案原告深圳XX公司(以下简称深圳XX公司)的工作人员聂XX和被告淄博XX公司的工作人员洪X通过微信洽谈有关第210XXXX5867号“XXX”文字商标在淘宝XX店铺授权使用的事项。聂XX发送消息“我的要求在重审一下:收到汇款账户后马上进行汇款2小时内恢复链接整个XX只授权2家2家我都包了您必须做到一个星期内把那些未授权的全部删除掉我这边提供未授权的链接给您以免有漏掉的您看有没有问题”,“第2个授权等您一个星期内解决了这些链接我立马汇款给您”,被告工作人员洪X发送消息“没问题”,聂XX说“ok”之后,双方继续通过微信聊汇款的银行卡、恢复链接,当日15时许,原告通过案外人何X向被告郭XX在中国XX的账户转账30万元。洪X给原告发了一张加盖被告公章的商标授权书。被告的公章下方未刻有小的阿拉伯数字。商标授权书包含有以下内容:兹有XX公司(授权方)为XXX(商标注册号:210XXXX5867)的合法持有者;特授权义乌市XX公司线上销售XXX(商标注册号:210XXXX5867)系列产品;授权XX店铺名:淘至道电器专营店;授权时间:自2019年4月19号至2019年11月20号;授权费用:30万人民币;授权方承诺以上授权合法,真实,有效。可使用与被授权方开展相关合作的第三方信赖该授权行事。经协商XXX(商标注册号:210XXXX5867)品牌方承诺授权期限内只授权两家XX店铺。特此授权。授权方:淄博XX公司。日期:2019年4月19日。
2019年4月23日上午,聂XX向洪X发送消息“收款账号发给我”。洪X发了银行卡的照片后,何X又向郭XX在中国XX的账户转账20万元。聂XX把转款截屏发送后,对洪X说“帮忙把授权开一下”,洪X认可后,聂XX又发送消息“店铺名称:XX公司名称:济南XX公司”以及“这次要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运营执照复印件盖公章一起发给我了哈”,洪X发了句语音做了回复。2019年4月25日,洪X发送照片两张为商标授权书(未加盖公章),并发送语音“李总啊,你看一下看一下这个有没有问题啊,没有问题,我就找郭X开张啦”。之后双方又通过微信音频进行了交流。
同时查明,2019年4月28日,被告淄博XX公司填制淄博市公章治安管理信息(印模)登记表,登记新刻公章印模下方刻有小型的阿拉伯数字“370XXXX89317”。2019年4月29日,淄博市XX厂将被告新公章雕刻完成。
另查明,被告淄博XX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29日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郭XX。被告淄博XX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19日、5月9日、6月14日向淘宝网站投诉衡水XX公司经营的XX店铺“夏强医疗器械专营店”。2019年8月13日,被告向淘宝网站投诉深圳XX公司经营的XX店铺“XXX”。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回单、付款人说明、商标授权书、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查询资料、企业迁移通知函、淄博市张店区XX出具的信息,告提交淄博市公章治安管理信息(印模)登记表、淄博张店雕刻厂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新刻公章证明、淘宝投诉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2019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淄博XX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协商第210XXXX5867号“XXX”文字商标的许可使用的期间及许可使用的方式、范围,原告交付被告许可费,被告淄博XX公司给原告出具《商标授权书》,双方之间形成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
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授权费30万元的依据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诉状中所称的被告淄博XX公司除了授权深圳XX公司、深圳XX公司两家之外,还授权了其他的XX店铺,构成违约。原告提交的证据为衡水XX公司和深圳XX公司的授权书各一份(网站照片打印件)以及深圳XX公司申请证据保全的广东省中山市香山公证处出具的(2019)粤中香山第14138号公证书。衡水XX公司和深圳XX公司的授权书是其各自经营的淘宝XX店铺的工作人员通过淘宝旺旺发送给原告工作人员的,显示出具的授权时间分别为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1日。被告淄博XX公司提交的新刻公章在2019年4月29日,新刻公章下面刻有数字“370XXXX89317”,原告提交的上述两份授权书非原件且被告淄博XX公司公章下面没有数字,原告未对上述两份授权书的真实性补充提交证据。(2019)粤中香山第14138号公证书能证明公证保全店铺出售的产品中有“XXX”相关产品,并不能证明被告淄博XX公司授权给了公证保全的XX店铺。第二次庭审时原告提交了湖南省长沙县的诉讼材料均非原件,且系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件的相关材料,与本案所涉商标使用合同纠纷无关联性。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淄博XX公司在授权期间内授权了除原告及深圳XX公司之外的XX店铺,故原告的该项被告违约的主张,无事实依据。
二是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违反了一个星期内删除所有链接的合同约定,构成违约。通过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内容来看,原告有消息发送“您必须做到一个星期内把那些未授权的全部删除掉我这边提供未授权的链接给您以免有漏掉的”、“第2个授权等您一个星期内解决了这些链接我立马汇款给您”,在原告2019年4月19日付完30万元许可使用费之后,原告未向被告提供未授权的所有侵权链接给被告,一直到4月23日第二笔20万元支付之前,原告也没有要求被告淄博XX公司删除所有的侵权链接。4月23日系原告工作人员主动要求支付给被告款项,没有确定被告是否履行了删除所有的侵权链接而支付许可费,被告收取了许可费,双方均未对对方的合同履行提出异议,原告与被告淄博XX公司对合同履行的结果事实均是认可的。原告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合同终结后,以被告淄博XX公司未履行删除所有侵权链接的合同义务为由主张被告违约,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故原告主张被告淄博XX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淄博XX公司之间未对合同违约行为、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本案所涉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因期限届满终结。原告以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而主张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为返还授权费,返还财产不是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且原告也未提交其存在损失以及损失数额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淄博X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授权费30万元,于法无据。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违约承担返还授权费的诉求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咨询电话:15165331523)大学全日制法学学士,2011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至今代理参与各类案件若干起,积累了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0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