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XX与被告王X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XX撤回起诉处理。
周文杰律师
发布者:周文杰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5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XX与被告王X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