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本地钢结构施工企业与某轻纺企业签订厂房钢结构包工包料分包合同,施工企业按约定进场施工。发包企业未按期支付进度款,项目被迫停工。后续施工企业向发包方提交结算资料,核算工程总价款2417200元,发包方签收结算文件后长期拖延对账,仅支付10万元工程款,尚欠2317200元。施工企业催款无果诉至一审法院,诉请判令发包方支付欠付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并主张对案涉厂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讼过程中,发包方被第三方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并指定管理人。一审法院仅支持工程款及部分利息,驳回优先受偿权诉求。施工企业委托黄启镜律师提起上诉。
二、办案过程
黄启镜律师接收案件后,全面梳理施工合同、付款承诺书、结算单据、破产裁定等全套证据,锁定两大核心争议:工程款金额认定、未竣工工程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庭审中,律师重点提出代理意见:第一,发包方虽不认可结算金额,申请工程量与质量鉴定后却拒不缴纳鉴定费,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结合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按施工方申报金额付款”,工程款总额应当采信;第二,项目停工系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导致,无证据证明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方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行权期限未超过法定十八个月;第三,结合破产法律规定,债权利息应计算至破产受理之日停止计息,纠正一审利息计算瑕疵。二审双方无新证据提交,合议庭采纳黄启镜律师全部核心代理观点。
三、判决结果
1.撤销一审全部民事判决;
2.确认钢结构施工企业对发包企业享有工程款债权2317200元、逾期利息债权6179.20元;
3.确认施工企业对案涉两座厂房自身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拍卖所得价款,在2317200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施工企业其余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主要由发包企业承担。
四、案件亮点
1.攻克未竣工工程维权难点:工程未完工、未竣工验收,黄启镜律师论证发包方放弃质量鉴定即推定工程合格,法院最终支持优先受偿权,大幅提升债权清偿保障。
2.精准把控法定行权期限,完整举证优先受偿权未超十八个月法定行使期限,权利合法有效。
3.破产与建工法律交叉适用,准确引用破产法计息规则,修正一审利息计算错误,固定合法债权总额。
4.完整证据链锁定工程款本金,依托合同条款、结算签收记录、放弃鉴定事实,全额保住2317200元工程款债权。
五、案件意义
1.对建筑行业从业者:本案为发包方拖欠工程款、项目中途停工且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建工纠纷提供维权范本,明确未竣工合格工程承包人依然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有效解决破产中工程款清偿顺位低、回款难的痛点。
2.法律服务示范价值:充分体现黄启镜律师跨领域法律专业能力,结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与企业破产法双重规定,在债务人濒临无清偿能力的不利局面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优先受偿核心权益,最大限度降低工程款无法收回的经营损失。
黄启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