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4月,原告(买方)钟某与被告(卖方)汪某(香港人)通过第三人居间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双方交易位于深圳市福田某苑房产一套,成交价232万元。买方同意在合同生效之日当日向卖方支付定金4万元,3日内再支付定金11万元等。
签订合同后,被告返回香港,原告依约向被告转账支付定金15万元。2015年6月初,被告向第三人业务元进行微信沟通时表示不愿意出售房产。之后就一直在香港未回深圳。
原告与被告无法取得联系,合同也因被告未再出现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无奈之下,2015年6月12日,原告向福田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按合同转让成交价20%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由于被告一直无法取得联系,法院采取公告形式送达法律文书。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判决生效后10日返还原告定金15万元、按转让价20%支付违约金46.4元,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
律师认为,本案的法律问题有:
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被告通过微信、信息等电子媒介向房地产中介业务员沟通明确表示不愿出售涉案房产,已经可视为作出了意思表示。并且之后实际上其收取定金后也未再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经明细违反了合同约定,可认定为根本违约。
二、原告诉求主张按转让成交价20%计算违约金是否合情合理。
本案原告起诉被告后,被告选择了不予理睬、逃避的态度和方式来应诉,导致纠纷拖沓一年之久。期间标的房产市场升值巨大, 原告主张按转让成交价20%计算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亦符合诚信和公平原则,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