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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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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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违约法院判决强制过户

发布者:邹睿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112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15年5月22日,林某与业主罗某、刘某在某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被告以人民币177万元的价格,将涉案宝安区某房屋转让给林某。合同签订后,林某在签约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罗某、刘某支付定金5万元,罗某、刘某向林某出具定金收据。

然而,罗某、刘某在收取定金后,便告知林某不愿出售房屋,并停止赎楼和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等。林某与罗某、刘某协商无果,2015年10月20日林某作为原告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罗某、刘某履行合同。


办案过程

林某在获知业主罗某、刘某有违约意向时,第一时间咨询托本律师。本律师在接受林某委托后,在合同的履行期内,先出具《律师函》,明确要求业主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在期限届满后将采取法律途径维护权利。同时开始整理起诉材料。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明确不履行合同,林某便立即起诉,节省了诉讼时间。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对业主房产予以查封保全,为判决执行提供了执行财产保障。同时发现房产还涉及抵押权人,在庭审中,将抵押权人作为第三人参与案件审理,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原告代为清偿债务并解除抵押权,排除第三方阻碍过户因素等。


原告诉求获一审判决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涉案房屋的房屋贷款,注销房产抵押登记,第三人某公司(抵押权人)予以配合;

二、原告于涉案房屋注销抵押登记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房屋转让余款172万元;

三、被告与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日内将房屋过户登记于原告名下,并交付原告。

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律师观点分析

近年来,房价快速上涨,大面积出现违约潮。如果已订立的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根本违约、无法履行、实现不了合同目的等情形,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会受法院支持。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于要求履行合同,一般需要具备:1、具备购房资格、2、一次性支付购房款能力,3、无第三方阻碍执行因素。

本案事实清晰,原告具备购房资格,一次性付款能力,且在庭审中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原告代为清偿债务,具备合同继续履行,且便于强制过户等执行条件,因此原告一审诉求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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