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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给疫情期间过劳死的抗疫人员因工死亡特事特办?

发布者:韦云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1069人看过


能否给疫情期间过劳死的抗疫人员因工死亡特事特办?

       ——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

 

文/韦云律师·上海

 

    据媒体报道,2月13日5时30分许,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在家中突发疾病并晕厥,经抢救无效于6时14分死亡,诊断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因刘文雄死亡时间、地点、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的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仙桃市人社局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长期以来,对该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是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由规定看,刘文雄医生确实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仙桃市人社局的认定确实合规。

    但是,刘文雄医生在1月12日至2月12日共接诊患者3181人,超过其他三名门诊医生接诊数量之和,2月12日22时仍有患者电话问诊;1月31日,刘文雄医生已有胸痛、心慌等身体不适症状,因防疫任务重没请加治疗。面对这样忘我牺牲,却未能获得官方殉职认可,让人为之唏嘘!

    近些年来,劳动者因长时间高强度劳动而猝死的新闻屡见于媒体报道,也有全国人大代表向人社部建议“过劳死、救治48小时后死亡应当视同为工伤”,但因现阶段国情,人社保答复为不宜扩大。有所进步的是,对于“工作岗位”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已不再强调为“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理解为“岗位职责、工作任务”。

    自疫情发生以来,不断有抗疫人员猝死的消息,既有医生、民警、辅警、城管,也有志愿者、村干部、公务员。每一位都是战士,每一位都是英雄,他们当得起人民的敬意和礼遇。从南到北,各省市纷纷给予这些英雄“防疫先进个人”称号、颁发“五一劳动奖章”。但经研读媒体报道,并非每位英雄都符合平时的工伤认定条件。难道人社部门要说这些称号奖章的颁发权限在其他部门,这些人不属于我部门的因工死亡认定条件?如果因为“死的时间差几分钟、死的地方差了几百米、离开岗位前没有陈述病情”等平时条件认为并非殉职、不予视同工伤,这种机械套用规定得出的荒谬结论,人民岂能满意?

    2月14日,人社部副部长张义全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强调,针对防疫一线医护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采取特事特办,开辟了绿色通道。希望这特事特办的绿色通道不仅在于认定速度,也在于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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