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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经营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风险及防范技巧

发布者:韦云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7日|分类:公司法 |743人看过

股东经营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风险及防范技巧


文/韦云律师·上海

 

导语“韦律师,孩子他爸说要抓住青春尾巴去开公司,认缴出资1000万。他不肯降低认缴数额,我不希望象小马奔腾的金燕一样背债,又不可能就为这点事闹离婚,怎么办?”

  

案情回顾 

“小马奔腾的金燕背债”,是指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马奔腾)原董事长李明遗孀金燕,被小马奔腾的股东之一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北京一中院认定李明因小马奔腾融资而与建银投资签署的《投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对赌协议)产生的支付股权回购款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金燕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案件中的焦点问题——这笔股东为公司经营需要而产生的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书上这样解释:“首先,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限定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还包括了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案涉债务即属于李明在经营公司时产生的债务…其(指李明)负担股权收购义务的前提,显然是为了期望小马奔腾公司上市带来的经济等多方面的利益,毫无疑问,该利益亦将属于金燕,故案涉债务的产生指向家庭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

金燕无法接受此判决,称:“当年的‘对赌协议’,我没有签字,巨额的投资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甚至都没有持有过小马奔腾的股权,这一切为什么要我来承担?”遂上诉。

2018年1月,北京高院正式受理金燕上诉。

金燕在上诉状中提出,夫妻一方的经营活动与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不同概念,一审法院混淆了两类经营活动之下的债务类型,单纯强调夫妻共同生活涵盖经营活动,未顾及生产经营活动还应区分家庭共同经营和夫妻一方单独经营之不同,导致一审判决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从一开始就偏离了法律的规定。本案属于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的举债,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债务性质。一审法院已经查明,金燕自始至终未实际参与小马奔腾任何经营活动,并有自己独立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李明负债显然属于其单独从事的生产经营负债,金燕要求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2019年5月7日下午,该案在北京高院二审不公开审理。至今,尚未判决。

   

律师看法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有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内容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解释》首次明文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量标准。此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但此规定明显不适用于公司股东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人。

 

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举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7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XX 号建议的答复:“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举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体情形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澎湃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如何认定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答复称:“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很广,既包括前述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也包括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但由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形成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债务等情形。《解释》第三条中所称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就是指夫妻一方为上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产经管,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得到另一方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号)明确:“这里的‘夫妻共同生活’,在概念外延上大于‘家庭日常生活’,只要是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都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则更为复杂,较常见的有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等情形。

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

 

金燕上诉能获得高院改判吗?

案件不公开审理,媒体报道信息有限,尚不清楚建银投资所提供证据内容。但基于一审判决,将李明签订对赌协议的目的理解为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认定李明在经营公司时产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妥,二审改判概率不大。

即使真如金燕在上诉状所称“未实际参与小马奔腾任何经营活动,并有自己独立的工作和收入来源”,但那也仅可能发生在李明去世之前。李明去世之后,小马奔腾仍被投资者看好,金燕获选成为小马奔腾的董事长、总经理,遵照李明遗愿执行事务,如意图引进华人文化、兑现员工股权激励,不排除她在与建银投资交涉过程中事实追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

更何况,金燕通过继承诉讼分割李明的存款及8套房产,通过股东确权诉讼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获得李明名下50%的股权。按照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她获得这些财产,有义务偿还相应的债务。

 

如何避免股东经营公司时产生夫妻共同债务?

从核心创始股东李明去世至三股东股权被拍卖,不过四年时间,小马奔腾风光不再:公司估值坠落至不到巅峰时期的十分之一;金燕及另两位股东(李明的姐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金额均达9位数;李明的白发父母、幼龄女儿也因继承李明遗产而被卷入高额债务承担。

一系列变故实在令人唏嘘不已,金燕夫债妻偿也成为诸多股东家属的前车之鉴。

为避免本案的情形再次发生,股东及家属应当未雨绸缪,做好公司经营债务风险防范,如下几点意见供参考:

1、经营的一方,认缴出资、借款应量力而行,经营过程中完善公司财务管理,避免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个人财产的混同,确保即使发生债务也是在个人承担有限责任、可控风险范围内。

2、不参与经营的一方,如确实认为配偶经营风险超过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无法接受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可选择创造独立收入来源负担家庭开支、不分享对方经营收益;对于配偶负债不签字、不追认;或书面约定财产分别制,并提前告知出借人、投资人。当然,依法还有权选择离婚,分割现有共同财产,彻底规避风险。

3、如愿意夫妻共同面对债务风险的,可用保险、信托等方式隔离一部分家庭资产,以子女或其他可信任之人为受益人,使之独立于自己的责任资产。纵然飓风来袭,至少能有一藏身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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