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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2.5亿存款消失案,根本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发布者:韦云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1325人看过

工行2.5亿存款消失案,根本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文/韦云律师﹒上海

 

近日,“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的新闻获得社会大众广泛关注,具体案情此处不做赘述,简而言之就是梁某使用了调包计取得存单继而转账。媒体热烈讨论的焦点问题有二: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后续该如何处理?

 

焦点一: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话说,看到这个问题时我是莫名惊诧,马上再看几眼以确定自己看到的确实是宇宙第一大行“中国工商银行”,而不是南宁银行!梁某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据说是总经理,南宁分行行长助理,“谁见她都是梁行梁行地称呼她”。

如果只能二选一,肯定要选盗窃罪了,梁某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毕竟中国工商银行迄今为止,仍是国有企业,梁某的工作职责属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第一条规定的从事公务,其属于2018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工行钱款,是构成贪污罪,而不可能是职务侵占罪。

 

搜索了一番,“梁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一主张是梁某在一审时的自辩。本案是难得一见的受害人、被告人齐心协力往轻罪罪名辩护。

 

工行表示,自己没有被侵害财物,不是刑事案件受害人,同案犯时某要求转账时是提供了必需的自受害人处调包取得的存单、密码、身份证等材料。无论张三李四,只要持有这些材料到银行,柜员都需要按客户需求办理,这只是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

至于为什么如此大数额能顺利转来转去?梁某此份判决书是获得两个无权徒刑,一个源于盗窃28人2.53亿元,另一个源于向4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合计约35.6亿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约1.5亿元。这就说明银行给她的大额转账授权之前就一直存在,你觉得是例外,柜员只认为是常态。

 

焦点二:后续该如何处理?

后续,就是到法院民事诉讼了。正如众多媒体所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遭受梁某盗窃存单的28名受害人,虽然是在工行盘锦分行工作人员梁某高息揽储的诱惑下,听信梁某的谎言,到工行南宁分行柜台办理大额定期存单,继而被梁某调包窃取存单将存款转账,但是,受害人与工行南宁支行是确实已经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银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在为自然人办理储蓄等业务时,居于明显的、支配的优势地位,而自然人则处于相对的、被支配的弱势地位,故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理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本案中,受害人在银行VIP贵宾室喝着香茶唠着嗑,享受着银行职员热情亲切跑进跑出的服务,一转身几千万就没了,难以说受害人没有尽到理应与其自身预期获得收益业务相应的、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而工行南宁分行在对储户存款负有严格安全保障义务下,没有尽到严格内部管理的义务,致使内部管理出现漏洞,工作人员严重违规操作,应当返还受害人本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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