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佰刚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鸿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商标知识产权公司法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债权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

发布者:马佰刚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295人看过

一、 债权担保的方式

 

1、人保

 

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的担保法上仅指保证。

 

2、物保

 

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担保法上指前3种。

 

3、金钱担保

 

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担保法上仅指定金。

 

二、债权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

 

根据《担保法》第93条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几种:

 

1、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2、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3、 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件、传真,债权人接受的;

 

4、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

 

上述四种方式中的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种方式单独适用于保证合同。所有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什么是债权担保?

 

债权担保的必要性来自于其性质与效力,债权为请求权,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只能借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才能使债权得到实现。

 

然而债务能否适当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即责任财产。

 

广义上的债的担保,包括狭义的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

 

狭义的债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