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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特点具体有哪些?

发布者:马佰刚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2日|分类:工程建筑 |433人看过

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是指因为发包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施工合同(下称索赔事由),致使承包人本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的利益(下称索赔费用)不能实现和取得,承包人向发包人提起赔偿损失单方面主张。而一般所称的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与一般工程索赔相比,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有着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1、索赔事由的违约性。

一般工程索赔的索赔事由是出现了“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具体情形通常包括工程变更、不利自然条件、物价上涨、法律变更、工程拖延等。其中,大部分是施工合同约定由一方承担的客观风险,而非由该方违约而引起。这是由施工合同索赔条款是约定“业主和承包人之间承担风险比例的合理再分配”的实质决定的。而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索赔事由是“发包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施工合同”的行为。“不履行”包括部分不履行和全部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指虽已履行但履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二者均是典型的违约行为

2、索赔费用的单一性。

承包人可以索赔的预期可得利益是“承包人本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的利益”。但何为“承包人本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的利益”,这需要具体分析。按照我国现行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规定,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包括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其他费用)、利润和税金。对承包人而言,上述直接费、间接费均是其在履约过程中投入的财产,只有利润才是投入财产的增值。在工程停建或施工合同工作删除的情况下,剩余工程或被删除工作不再由承包人实施,承包人不会为因此发生直接费、间接费。故该剩余工程或被删除工作的直接费、间接费是承包人的“预期支出”,而非“预期利益”。此时,只有剩余工程或被删除工作的利润才是承包人可以索赔的预期可得利益。案例1的裁决结果排除了将总部管理费作为预期可得利益的可能性,基本印证了承包人可索赔的预期可得利益一般仅指预期利润这一观点。但仲裁庭把剩余工程的风险费作为承包人可索赔预期可得利益的观点,笔者持不同意见。该案承包人所称风险费,指合同价款中包含的、承包人拟用来支付合同履行期间因成本上涨等不确定性因素而发生的预留费用,该笔费用根据工程量完成情况按比例支付。该案承包人的索赔理由是:如果合同全部履行,其本应可以获得全部风险费现合同终止,其不能获得本应获得的剩余工程对应的风险费。对此,笔者认为:风险费是否会发生,在项目尚未施工完毕以前是一个未知数。如果预计的风险没有发生,剩余工程对应的风险费将剩余的风成为承包人的利润如风险发生,剩余工程对应的风险费将全部支付,甚至需要承包人用利润来补贴。可见,承包人一般并不能因收取风险费而获得财产的增值,风险费最终还是要支出的,其不能作为可索赔预期可得利益的费用。仲裁庭裁决不妥的原因在于:视风险费考虑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于不顾,将风险费等同于利润了。总之,承包人可以索赔的预期可得利益应限于预期利润,这就决定了该种索赔费用的单一性。

3、索赔金额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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