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佰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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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公证的债权文书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吗?

发布者:马佰刚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389人看过

   我国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三种法律效力:(1)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2)作为证据的效力;(3)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例如: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经过了公证,作为债务人的乙公司在公证书中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那么,该公证的债权文书就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乙公司不履行债务时,甲公司可依据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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