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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够以生产任务重为由,减少女职工的产假吗?

发布者:马佰刚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727人看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延长至四个月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性的产假不能因任何原因而减少,生产任务重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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