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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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养的子女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

发布者:张卫志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1132人看过


导读:夫妻双方收养子女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离婚时,双方争夺抚养权的,法院一般怎样处理这种纠纷?

一、法律依据:《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从上述法条规定分心,我国现行的《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夫妻双方和未办理抚养手续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实务中,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以非法收养的子女由谁直接抚养不是本案处理范围,不予处理。等法律关系明确后,可以另案处理。第二、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可以由:“子女”跟随一方生活,并有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二、案例:摘自裁判文书网(2014)卢民初字第1655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维华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魏庆国,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许宝柱、李世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12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2010年,我们收养一女孩李某甲,但无合法收养手续。因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5月,我与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我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8月16日我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法院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我与被告并未和好,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孩子李某甲随我生活,被告每年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3000元。

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宝柱辩称:被告李某某同意与原告离婚。孩子李某甲在原、被告分居期间,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因此孩子随被告生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每年应承担小孩抚养费3067元。

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2010年2月9日,卢龙县公安局石门派出所登记的李某甲户口证1张,以证明孩子有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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