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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开发商可否依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证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发布者:张卫志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709人看过



导读:河北房地产市经历16年下半年到17年上半年价格疯狂上涨,在此期间,很多开发商认为之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价格偏低,为了争取更大的利益,不顾《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想利用“法律漏洞”达到违法目的。法律实务中一般如何处理这类纠纷问题?

【法律依据】

1.《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2.《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分   析】

开发商在房价上涨过程,为了达到利益追大话,经常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实务中法院是否应支持开发商的诉求呢?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分析一下,开发商有没有资格起诉,或者说开发商作为不诚信一方有没有提起确认房屋合同无效的主体资格。从上述法条字面意思看,开发商确有资格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之权利,但是这并不符合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开发商有资格起诉,那么就会出现失信者得利,守信者失利局面。这不符合合同法精神。

 

从《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但书规定来分析,“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有效。”逻辑过程是:买受人因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开发商在起诉前拿到预售证,法院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这也是立法者的本意。立法者没有讲清楚,违反诚信一方是否有资格起诉?这在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论。

现实中,法院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支持违约方的请求,可以确认合同无效;。第二种观点不应支持违约方的诉请,因为违反合同法精神。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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