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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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

发布者:张卫志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8日|分类:交通事故 |532人看过

典型案例简介: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了原告周珊与被告重庆润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江公司)、被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复瑞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三案。原告周珊购买案涉小区的一套房屋,但与润江公司协商购买三个车位,由于案涉小区车位配备未达到1:1的配备比例,只能对其中一个车位办下来产权证,故原告诉请解除其余两个购买车位的合同,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并要求二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的法律,判决解除没有办证的两个购买车位的合同,同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但是驳回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车库。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故购房者过购买超过一个车库或者车位的时候,应先向开发商确认小区房屋数和车位数的比例是否大于1:1,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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