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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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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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承担没有按揭贷款成功的责任

发布者:张卫志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8日|分类:抵押担保 |457人看过

 典型案例介绍:我院于2013年6月26日受理了原告重庆润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江公司”)与被告万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购房款500 000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合同违约金(以500 000元为本金,从2011年9月23日起至本清)。被告万霞与润江公司约定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即万霞先支付首付款,再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万霞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好按揭贷款,故润江公司起诉要求被告万霞支付购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未能按期办理按揭贷款,是被告万霞的原因造成的,且其未按时付清购房款,属于逾期付款,应承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被告万霞支付购房款及逾期支付购房款利息。

  风险提示:办理按揭贷款是购房者的义务,房地产开发商只有配合的义务,故购房者在买房子的时候需要对自己能否办下来按揭贷款有一个预估。如果销售人员承诺帮助办理按揭贷款,需要将此承诺明确写在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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