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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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资料上的广告和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不可轻信

发布者:张卫志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8日|分类:广告宣传 |667人看过

 典型案例简介:我院于2014年1月8日受理了原告但康与被告万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 271 533元。

  2010年被告万科公司在其开发建设的“万科悦府”别墅楼盘销售宣传资料中写明每套别墅都“并排规划了双泊车位方便停车,车库远高于市场现有车库空高,以高扬的气派作为尊崇生活的开场”。被告高调宣扬的双泊车位设计正好符合原告选购住房重要条件,因当时楼盘尚在建设中,原告则根据被告销售人员的介绍、书面的宣传资料以及户型展示模型等信息确定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是,合同附件五补充协议第二十三条约定“甲乙双方均同意以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之内容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之最终有效依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信息,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若在商品房宣传资料、销售手册、楼盘模型、广告、样板房以及其他与该商品房有关的资料中,甲方已明不构成要约、不属于交付标准或交易条件的,不构成合同内容,甲乙双方不受约束。甲方所作的宣传资料、售楼书、广告宣传的内容在合同中已作另外约定的以合同约定为准”。最终,我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购房者不可轻信房地产开发商的宣传资料上的广告和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如果宣传资料上载明的广告及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是你购买房屋的重要条件的话,一定要将相关优惠和承诺记载到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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