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志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一房二卖,如何认定两份合同的效力?

发布者:张卫志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544人看过

  案情:

  李先生与刘先生于2008年11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先生将名下的房屋卖给刘先生,当时李先生的房屋未办理完产权证,因此双方在合同中注明李先生房产证办好后立即过户。合同签订后,刘先生将房款50万元交给李先生,李先生将房屋交付给刘先生居住使用。2009年2月,刘先生得知该房屋可以办理房产证后,即要求李先生办理过户手续,但李先生想反悔,认为房屋涨价了,刘先生应该给加钱,刘先生不同意。此后,李先生以种种理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刘先生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先生履行合同,协助刘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就此案做出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因李先生抿不履行该生效判决,刘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竟发现李先生已将房屋以8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先生,且王先生已拿到房产证。为此,刘先生又以李先生、王先生二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李先生与王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分析:

  刘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虽然当时由于房屋建设方的原因,房屋产权证无法办理,但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待房产证办理后产即过户。原告李先生与被告刘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双方均应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刘先生在能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拒不办理过户,反而将房屋出卖给王先生,违反了合同义务,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其卖房行为发生在诉讼期间,导致了此后法院生效判决书无法履行,也是一种妨害司法的行为。王先生明知该房屋已出售给刘先生的情况下,仍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主观恶意,所以要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张律师电话: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