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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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发布者:张卫志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507人看过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的问题总括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一、若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有约定的,则按“约定优先”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约定内容为准。

  二 以无约定情形,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三 无约定情形,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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