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借给王某200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王某将名下房产一处抵押给李某,双方到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债务到期后,王某因无力偿还债务以房产抵债。李某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另有人对该房屋持有房产证,且登记时间早于王某。由于王某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李某无法实现债权,于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房管局赔偿损失200万元及利息。经查,王某所持房产证是王某通过虚构事实骗取的。
律师认为:
一、房管局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物权法》第184条规定:所有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办理抵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也有相同规定。本案房管局在为他人登记发证后,又为王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造成“一房两证”,随后又对该房产进行抵押登记,违背以上法律规定。
二、房管局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明知房产已由他人办理了房屋登记,又为自己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抵押登记,属于故意欺骗,存在过错明显。李某基于对房管局登记行为的信赖,将200万元借出,房管局未尽到审慎职责,也有过错,因此法院根据房管局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判决房管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对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保身份信息的真实、可靠。其次,对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的身份一致性进行核实,确保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身份信息与申请材料、登记簿记载一致。最后,要求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到场办理抵押登记,确保主体的真实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