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万某在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刘某某(另案处理)的家中,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颗、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1袋。被告人万某离开现场后,随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万某身上查获小铁盒装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甲基苯丙胺颗粒7袋、氯胺酮(俗称“K粉”)3袋及人民币200元;从刘某某身上查获黄纸包裹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三颗、甲基苯丙胺颗粒1袋。经鉴定,查获的上述毒品中甲基苯丙胺重1.80克,氯胺酮重2.77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具有当庭自愿认罪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万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二个月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办案过程
被告人万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仲裁结果
一、被告人万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涉案违禁品甲基苯丙胺1.80克、氯胺酮2.77克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