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洁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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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不良贷款

发布者:冯洁如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266人看过

案件描述

原告从资产公司受让涉案债权后,与资产公司联合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并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催收。后因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答辩称公证书存在手写情况,不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后法院一审判决涉案债权已过诉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至中院,通过补充提交公证处档案,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程序中,原告发现被告存在企业改制情况,并将改制后企业追加为被告。后认定涉案不良债权未过诉讼时效,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办案过程

本案中我所代理的是原告方,在整理证据中我们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公证书存在手写情况后就跟公证处进行了核实,公证处解释2001年我国公证工作并没有现在这般严格,确实会存在手写情况,并搜集了相关法律。最终,一审法院以公证书存在瑕疵判决涉案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后,我们发现法官引用的公证法是自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而我方提供的公证书是2001年的,不应该适用该法,并向公证处申请调取了原始档案提交至法院,最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程序中,我们通过调查发现被告企业存在企业改制情况,便调取企业改制资料,根据企业改制资料将改制后企业追加为被告,要求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取得案件的胜诉。

发回重审后胜诉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债权170万元。

二、担保人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具体涉及不良资产及企业改制相关法条如下:

一、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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