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诉称,2011年9月29日因在网上银行操作错误,误将汇给另一客户的500000元汇入被告账户。后应收款客户追账,原告才发现汇错款的事实。遂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遭到拒绝。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不当得利款500000元。
本案中我们代理被告,在代理过程中,我们发现本案实际上系原告与第三人之间通过被告所经营的美容院进行走账从事非法集资。因第三人失踪,被告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进行虚假诉讼。
不当得利及举证责任划分
本案中我们代理的是被告方,从材料上看原告提交了转账记录,具备了初步证据,在代理过程中,我们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演示,发现几乎不存在原告所称疏忽的可能性。又经调查发现,该笔款项可能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起诉被告只是因为第三人失踪,丧失清偿的可能性。便从不当的得利的举证责任划分入手,设计问题,最终使原告露出破绽,最终取得案件胜诉。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律师观点分析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中的给付无法律上的原因即给付欠缺原因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人民法院在认定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时,应予以具体化和类型化,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建立在一个客观上可供检验的构成要件上。原告作为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实500000元款项的应收款人、款项用途、重新汇款500000元的事实、网上银行操作错误的原因及派相关人员到庭陈述相关事实。但原告未提交证据材料,亦未派人到庭陈述事实。对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