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开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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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签订其他协议方式掩盖劳动关系仍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发布者:文开齐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0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某公司与员工秦某至未与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显示秦某自愿到某公司学习,并服从边学习、边实习的安排。

公司主张《协议书》即是与秦某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了双方的基本情况和权益义务,所涉内容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秦某认为《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其在公司学习的内容、课程的安排、学习的方式、培训费用以及其应该遵守的相关规定等,这些内容并未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中缺乏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以及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协议书》旨在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严重影响了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实现,《协议书》根本无法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秦某主张某物流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与秦某某签订的《协议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对内容的要求,《协议书》不属于劳动合同,判决公司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案例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秦某为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实际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与秦某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主要是关于学习、实习的约定,未体现出确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基本内容和形式的要求,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

公司以签订学习、实习协议的方式,掩盖劳动关系,规避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属于不守法、不诚信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都是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之所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旨在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起到定纷止争,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目的。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相对强势的一方,应依法用工、诚实守信,尊重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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