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夫妻之间一方为了证实亲子关系是否存在,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而另一方自认,如起诉到法院,法院如何处理呢,能够调解结案吗?
基本案情:
曾某与谢某乙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2年4月17日,谢某生育一子谢某甲。当时因谢某乙与第三人邓某相处,故在医院登记孩子父母信息时将第三人邓某登记为谢某甲的父亲。曾某及谢某乙等人员要求医院改正父母登记信息,但医院拒绝改正,并要求走诉讼程序。无奈之下,曾某找到了深圳律师文开齐,在庭审中谢某乙及第三人邓某均自认该事实。但法院没有适用调解结案,而是综合相关证据判决曾某与谢某甲存在亲子关系。
律师分析:
亲子鉴定是亲子关系诉讼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对于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由于属于身份关系确定案件,不得调解。 所以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